环境行政解纷机制的公众偏好与功能分析
2018-08-21张培
行政与法 2018年7期
张培
摘 要:当前,我国环境纠纷的解决虽有多种途径可供选择,但实践中绝大多数环境纠纷都是通过行政解纷方式来处理的,其他方式极度弱化,没有形成多元解纷机制的协调互补。对此,本文认为,目前的环境行政解纷机制在功能上存在天然短板,在內部程序上也有缺陷,应建立一个兼容多种纠纷解决模式的综合性环境解纷体系,以此达成环境纠纷解决的多元目标。
关 键 词:环境纠纷;行政解纷机制;公众偏好
中图分类号:D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8)07-0093-10
纠纷是特定主体间因利益冲突而引发的一种对抗行为,其往往会破坏既有秩序的稳定和均衡,故需要建立有效的解纷机制来化解冲突,调和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现代社会中,随着社会主体和利益日趋多元化,各种新型矛盾冲突不断涌现,建立多元化的解纷机制已是大势所趋。对此,有学者认为,在法治国家,包含自我解决、社会协助解决和司法解决等多元渠道的解纷机制,才能称之为完整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1]
长期以来,我国以高投入、高消耗为代价,在实现经济粗放型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公众越来越关注环境问题,环境信访和环境纠纷数量逐年上升,甚至出现了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从制度供给角度来看,目前在我国,解决环境纠纷有多种途径可供选择:协商和解、环境保护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环保部门行政处理、环境信访、环境诉讼等。①然而在现实中,环境纠纷主体对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需求和选择比例却极不均衡,与多元化解纷机制协调共建的目标存在明显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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