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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单位经营的卤猪舌检出莱克多巴胺(俗称“瘦肉精”)法律定性思考

2018-08-20赖礼碧

食品安全导刊 2018年6期

赖礼碧

摘 要:肾上腺类、β激动剂等药物,因为能够促进猪、牛等牲畜瘦肉生长并抑制动物脂肪生长,故统称“瘦肉精”。食用含有瘦肉精的猪肉、牛肉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具有安全隐患,所以“瘦肉精”在我国已经被禁用。虽然国家制定了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的有效政策、措施,但在食品安全领域监督执法中,仍然偶尔会发现含有“瘦肉精”的食品及原料,现就新《食品安全法》实施后,餐饮环节食品检测发现含有“瘦肉精”物质的食品,执法过程中案件的定性、法律条款的适用进行分析。

关键词:餐饮服务 “瘦肉精” 定性

1 案情简介

媒体公布,泉州市辖区A酒店自制的餐饮加工食品卤猪舌(加工制作日期xx年xx月xx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检出莱克多巴胺1.82μ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第一时间送达检验报告,依法对该酒店进行监督检查并立案调查,调查情况如下。

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对该酒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未发现xx年xx月xx日(即抽检批次)制作的卤猪舌及猪舌头原料,也未发现其他含有莱克多巴胺成份的化学物质。卤猪舌是在该酒店卤水间内制作而成,其加工工艺流程为原料猪舌头经解冻、清洗、粗加工后,放入卤汁(清水加底料、调料)中卤制。

该酒店制作卤猪舌的原料猪舌头是向定点供应商B冷冻食品商行购买,可提供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原料猪舌头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和送货单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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