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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检视

2018-08-20王春业

社会科学 2018年6期

摘 要:诉前程序是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必经程序。当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出现竞合时,应优先选择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以利于直击问题本身。在诉前程序中,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应重在对行政行为进行定性,不必纠缠具体细节,这既节约成本,也给行政机关留有更多的处理空间。对诉前程序中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要定性和定量分析、从行为本身与行为结果等方面综合权衡,并根据不同案件作具体处理。此外,对少数特殊案件,可以不经过诉前程序或采取特殊的诉前程序内容。

关键词:诉前程序;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监督

中图分类号:D915.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8)06-0094-10

作者简介:王春业,河海大学法学院教授 (江苏 南京 210098)

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在《行政诉讼法》第25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规定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力,并规定检察机关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这就是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具体而言,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是指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而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程序。

将诉前程序作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訴讼前的一个独立的、必经的、前置的、法定的程序,既是具有公益诉讼制度国家普遍的经验,①而且在我国也有更为深刻之用意,因为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督促执法而非执意与主管机关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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