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地利共享秩序及其制度实现
2018-08-20桂华
社会科学 2018年6期
摘 要:在城镇建设中,大量社会财富附着在土地上转化为土地增值收益,土地如何参与社会财富分配取决于土地所有制。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公有土地制度内在包含“消灭剥削”的目标与“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与土地私有制国家通过税收手段来调节土地收益不同,我国直接在初次分配环节上完成对地利的调节。国家通过主导城镇土地开发来实现土地增值归公,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一套社会主义地利共享秩序。立足公有制的土地制度改革,要坚持社会主义地利分配原则不变,避免出现土地食利阶层,同时要完善失地农民补偿方式,解决被征地农民丧失生产资料后的重新就业问题。
关键词:土地公有制;土地增值收益;地利共享;《土地管理法》修订
中图分类号:C912;D912.3;F0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8)06-0062-10
一、问题的提出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利茨曾断言,中国的城市化将成为影响人类21世纪的全球大事件。自1978年至2015年,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从17.9%提高至57.35%,城镇化率年均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①。城市建设以土地开发为前提,改革开放以来所取得的城镇化巨大成就离不开我国的土地制度,“中国依靠土地公有制创造了发展的奇迹”②,走出了一条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完全不同的“中国式城市化与现代化道路”③。另一方面,在快速城镇化进程中也出现了一些社会矛盾,突出表现为土地征收中的利益冲突,这对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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