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视域下新型检律关系的构建

2018-08-16曾翀刘宗武

行政与法 2018年3期

曾翀 刘宗武

摘要: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重要的诉讼参与主体,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的相互关系直接影响到诉讼目的的实现和法治建设的推进。实现依法治国、保障人权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需要及价值目标的相同、履职要求的一致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决定了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必要性、可行性基础。当前,我国检律关系依然存在理念滞后、职业隔阂、沟通不畅和实务剥权等突出问题,需要从更新理念、增进认同、注重沟通协作和完善机制等方面寻求实践进路。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新型检律关系;检察官;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8)03-0112-07

一、新型检律关系的提出及其内涵

检律关系,简单来讲,是指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作为我国宪法确立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承担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公诉等职责。律师是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在刑事诉讼中律师的主要职责是刑事辩护。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机关与律师之间的相互关系直接影响到诉讼目的的实现。

新中国成立以来,检察官与律师的产生和发展并不是同步的,二者的相互关系不断变化与发展,大致经历了“推倒”、建立、失衡、对抗、交锋与合作几个阶段。1950年,国家发布通告打击“黑律师”,废止旧律师制度,停止律师活动,开始培养“人民辩护人”,这一时期基本上不存在检律关系;1980年,我国恢复了律师制度,辩护律师主要是作为公检法机关的业务辅助人而存在。……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