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制背景下诉讼要件审理方式研究
2018-08-16黄磊
行政与法 2018年3期
黄磊
摘要:立案登记制的实施改变了我国起诉受理和诉讼审理二阶化审理构造,大幅降低了起诉受理门槛,但其并未从根本上改变“起诉难”的现状,而是将“起诉难”问题从起诉受理阶段转移至了诉讼审理阶段,具体表现为立案受理后被径行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中近八成在诉讼审理阶段未经开庭或询问当事人。因此,仅从审理构造进行改革对于解决“起诉难”问题的作用有限,需在立案登记制基础上进一步对诉讼要件审理方式进行改革,才能实质上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彻底解决“起诉难”问题。对诉讼要件审理方式的改革,应以口头审理为原则、书面审理为例外,以职权审查为原则、职权调查为例外,明确立案庭与审判庭的职能分工,强化法官释明义务,促进被告方书面答辩。
关键词:立案登记;诉讼要件;审理方式;起诉受理;诉讼审理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8)-0101-11
我国法院对于诉讼要件的审理呈二阶化审理构造结构:起诉受理与诉讼审理阶段。在立案审查制下,我国法院对诉讼要件的审理主要集中在起诉受理阶段,诉讼审理阶段呈虚化状态。首先,我国的起诉条件存在高阶化现象,起诉条件大致相当于国外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要件的程度。这种将大部分诉讼要件前置到起诉受理阶段的做法,使得我国法院对诉讼要件的审理在诉讼审理阶段被严重虚化。其次,在诉讼审理阶段,我国法院对诉讼要件的审理和对本案要件的审理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类似,呈现“复式平行结构”的重叠状态,再加上我国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传统,使得诉讼审理阶段对诉讼要件审理的虚化程度进一步加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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