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查视角下的行政职权配置法治化研究
2018-08-16王惠奕
行政与法 2018年3期
王惠奕

摘要:行政职权配置是一种动态运行机制,是立法设立职权与政府二次分配职权的结合。在司法审查中,需要在职权设定外,更多地从职权运行、职权分配两个方面规范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运行机制、职权分配的规则和形式,以实现职权配置法治化。
关键词:行政职权法定;行政职权配置;法治化;司法审查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8)03-0087-07
一、困惑与挑战:职权审查的司法实践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超越职权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由此,对于每一个被诉行政行为,法院均需审查行政主体是否享有相应的法定职权。法院进行职权审查的理论基础是行政职权法定原则,即行政机关的职权是通过立法设定和赋予的,行政机关不能在立法之外获取职权。对于“法”的范畴,1990年的《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将授权的依据限定为法律、法规;2000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将授权的依据由法律、法规扩大到规章;2015年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对其予以了确认。理论上职权审查并不复杂,法院只需对照审核被告作出的被诉行为是否落于立法划定的权力边界范围内即可,但司法实践中却面临着诸多困惑与挑战。
挑战一:从静态体制的审查到动态机制的审查。在职权法定原则下,职权系一静态体制,法律、法规或规章依照各自不同的立法權限为行政主体划定好权力的边界,各行政主体在各自权力边界内各行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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