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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背景下的水权辨析

2018-08-16陈广华黄野

行政与法 2018年3期

陈广华 黄野

摘要:明确的水权界定是水权制度建设的前提,但长期争执不定的水权理论难以为我国的水权实践提供可行的理论指导。因此,应当转变思路,以实践中的水权为基础,结合现有的水权理论及相关立法,重构符合我国实际的、统一的水权理论。实践中的水权属于用益物权,包括取水权、用水权、排放污水权等具体权能。编纂民法典物权编要求对现有的物权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这也为水权纳入物权制度提供了机遇。

关键词:水权;用益物权;水资源;民法典

中图分类号:D922.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8)03-0079-08

一、我国水权研究的兴起

新中国成立初期,水资源公有制即被确立。由于当时用水量不大,水污染并不严重,因而,水资源供需矛盾尚未凸显,水权问题未得到过多的关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社会生产对水的需求量大幅增加,水污染导致可用水资源不断减少,在此背景之下,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水权的关注开始增多。进入20世纪90年代,我国学者开始了水权的市场化研究,强调明晰水权并使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起作用。2000年以后,关于水权的理论研究开始大量出现,浙江省东阳和义乌两市之间进行的“我国首例水权转让”实践,也在全国范围内产生较大影响。纵观2000年以后我国水权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情况,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特点:一是未能形成符合我国实际的统一的水权理论,二是实践中的水权模式多样,三是部分学者开始反思水权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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