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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规划刍议

2018-08-16王琼雯戴鸿峰

行政与法 2018年3期
关键词:规划

王琼雯 戴鸿峰

摘要:2015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增加了立法规划的内容,但规定较为原则。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与立法规划这一立法“源头”有一定的关系。纵观我国地方立法规划现状,目前还存在项目来源渠道较单一、内容重复、立法规划审批主体不統一等问题。有鉴于此,本文认为,应当在明确地方立法规划编制权归属、拓宽立法项目来源渠道、确保立项标准和内容的科学性、细化程序规则等方面做出努力,以完善地方立法规划。

关键词:地方立法:立法规划:立法规划审批主体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发展水平存在差异,特别是较大的市出现的一些带有地域特征的问题,需要通过特殊的方式来解决。基于因地制宜以及鼓励地方积极性和主动性的需要,1982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时赋予了“较大的市”地方立法权。在2015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中,明确赋予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强调:“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可见,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如何完善地方立法规划,就成为提升地方立法质量的关键。

立法规划是整个立法活动的“源头”,具有前瞻性、基础性地位。“谁提出法规案谁组织起草”“谁组织起草谁负责立项和论证”是惯常做法。尽管立法规划在立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但直到2015年修正《立法法》时才在其第五十二条中得以明确,而有关地方立法的立法规划及其程序性规范仍然缺乏明确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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