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责任政府的构建路径研究
2018-08-16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2018年4期
[福州大学 福州 350108]
一、责任政府与行政伦理
(一)责任政府的内涵
责任政府作为一种新型的政府治理理念与模式,涉及公共权力责任的合理履行,是对社会公民诉求的有效回应。责任一词,是体现社会成员对其话语和具体的行动等行为承担一定后果的义务。针对公共行政责任的实现,责任政府的实现主体在于各个层级的行政人员和组织,其内涵指涉:其一,作为社会公民,责任不仅是为自己负责,更是体现为法律范围内的责任行为,即可认为是国家规定的最低伦理要求;其二,作为公职人员,其责任超出了一般的公民,职业道德是必须遵守与承担的义务;其三,在集体意义上,公共行政责任的实现需要考虑角色定位和制度关系,以符合社会公共目的为目标。在我国当前的管理体制中,地方政府可以被看作社会治理的“第一负责人”,地方责任政府应是以政府为主的行政主体在进行公共管理与服务过程中主动履责,向社会公民负责,并且接受内外部的制度约束。
(二)行政伦理责任思想的发展
行政伦理与政府责任是当下的责任政府研究的焦点之一。而在西方,最早关注行政伦理的是英国著名学者伊顿,他认为“由一个腐败而专断的皇帝委任政府机构成员变成了按品德和能力委派政府机构成员这样的转变正朝着公正和自由迈进”[1],因此要重视公务员的品德问题。20世纪30年代,西方学者逐渐从多个角度来讨论、解释行政伦理,探讨了包括效率与价值、自由裁量权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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