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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的理论重构

2018-08-15朱利明于涛徐富

理论观察 2018年4期

朱利明 于涛 徐富

摘 要:在社会日趋发展的今天,社会生活交完中无不存在相应的社会风险,对于这些交往风险,有些是容许的,有限是限制的,对于在交往中产生了限制的风险则需要刑法去予以苛责,重塑交往合理之规则,对于过失犯罪之构成也需要和故意犯罪一样以阶层为基础进行分析。

关键词:过失犯罪;谨慎义务;预见可能性;回避可能性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8)04 — 0102 — 03

一、过失的可罚性

我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了相应的过是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此条规定宣誓了过失犯罪处罚必须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二、过失的社会机能

刑法是为了保障人们遵守刑法上的举止规范,国民通过自身的犯罪举止表明自己是遵守还是违背这个举止规范,因此刑罚就是对违反刑法规范的谴责。刑罚对规范进行了明确确认,上述规范无论国民如何违反,规范依旧是有效的,行为人必须对其行为付出代价。故意的犯罪行为是一种规范违反,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知(对自己实施符合构成要件行为的认识)和欲(在知的情况下,具体实施上述构成要件所带来的结果,导致具体的法益危险)。所以故意的支配下,行为人只要认识到这种危险,以及付诸于行动即可作出违反规范之举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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