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执行期间故意犯罪处理措施研究
2018-08-13沙高洁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7期
摘 要 本文对死缓执行期间故意犯罪处理措施的一些争议性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得出了基于笔者个人分析的结论。“情节恶劣”是指故意犯罪情节恶劣,已经丧失改造可能性;死缓变更执行死刑无需等到二年期满后;死缓犯重大立功后又故意犯罪的,若情节恶劣,则死缓执行期间重新计算,若情节不恶劣,则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关键词 死缓 故意犯罪 情节恶劣 重大立功
作者简介:沙高洁,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222
《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由此看来,死缓犯根据死缓执行期间的表现,将面临以下四种结局: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二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无重大立功表现,但也无故意犯罪(包括没有犯罪和过失犯罪)的,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故意犯罪情节不恶劣的,死缓执行期间重新计算;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执行死刑。
对于死缓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的情况,法条规定较为明晰;但对于死缓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情况,法条规定较为模糊,司法机关在实务中往往会遇到一些争议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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