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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携带凶器抢夺”如何定性

2018-08-13何静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7期

摘 要 抢劫罪一直是我国刑事领域打击的重点,在刑法学说上争议不断。不仅因为它社会危害性巨大,而且它侵犯的是双重法益:即公民财产权和公民人身权。根据《刑法》相关条款的规定,抢劫罪主要包括第263条普通抢劫罪、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罪、第267条第2款之携带凶器抢夺。本文主要探讨“携带凶器抢夺”这一法律拟制行为,并对携带、凶器、抢夺作严格的入罪分析,通过分析我们可以明确发现现行刑法在对“携带凶器以抢劫罪论处”这一规定在用语上比较模糊,容易造成司法实践中罪责刑不相适应,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背离。本文对此作出了相关的修改建议,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 携带 凶器 抢夺 抢劫罪 法律拟制

作者简介:何静,绵阳广播电视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2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该条文的相关规定在刑法理论中被称之为“法律拟制”,其含义是犯罪行为原本属于A罪,但在满足相关条件下,由法律直接规定适用B罪。之所以要将携带凶器抢夺这一行为法律拟制成抢劫罪,是因为立法者考虑到携凶抢夺对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有现实的可能的侵犯,暴力行为发生概率较高,与抢劫罪的特征比较类似。由于抢劫罪的量刑较之抢夺罪更重,因此,我们在入罪方面应作严格分析,以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携带凶器抢夺”的犯罪构成

携带凶器抢夺,原本是抢夺罪的一种,立法者基于其与抢劫罪在犯罪构成方面有较大的相似之处,而将其规定为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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