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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

2018-08-13陈娟娟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7期

摘 要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明确了公共场所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虽然立法未明确表示物业公司需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但是不论立法还是实践,都明确了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本文首先分析了物业公司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性质,然后从侵权责任的角度分析了物业公司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构成要件,最后重点分析了物业公司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中的难点,即补充责任的承担方式。

关键词 物业公司 安全保障义务 补充责任

作者简介:陈娟娟,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213

随着商品房时代的到来,物业服务纠纷不断涌现,除了追讨物业服务费外,近年来新型的物业纠纷越来越多,本文所探讨的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纠纷就是其中一类。

一、物业公司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性质

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性质目前有三种理论:约定义务说、附随义务说和法定义务说。

约定义务说理论要求物业服务合同中有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否则无约定即无义务,但是目前物业合同都是格式合同,合同条款基本是物业公司制定的,一般不会规定其自身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一旦出现纠纷,将不利于保护业主群体的利益,这点充分体现了约定义务说的局限。

附随义务说理论认为物业公司在合同义务之外应当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这种理论将业主的安全置于附随、依从的位置,与法学最原始的理念即保障人们的人身财产安全相矛盾,并且实务中即便没有合同,安全保障义务仍然存在,比如侵权责任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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