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证人特权规则
2018-08-13黄艺杨旭东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7期
黄艺 杨旭东
摘 要 证人特权规则是指证人在特定情况下能够免除作证的义务。“证人特权”又称为证人“豁免权”、“作证特免权”。证人享有“作证特权”的前提是具备证人资格和赋予其免除作证义务的特定情况。世界很多国家的法律都对证人免作证特权有明文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自2012年修改后,对拒绝作证权的适用有了明显的进步。但就拒绝作证权的普遍性和深刻性而言,我们还需要加强理论研究,以期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证据规则体系得以完善。
关键词 拒绝作证权 “亲亲相为隐” 沉默权 刑事诉讼
作者简介:黄艺、杨旭东,西北民族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164
但凡知晓案件切实情况的人,都是证人,都有义务作证,这是当今各国广泛适用的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1款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由此可见,证人作证的义务已经上升到法律层面,由法律对证人的作证义务加以规定。证人出庭作证具有两方面的要求:一是具有作证资格,也称具有适格性,即证人必须是知晓案件切实状况的人;二是具有可强迫性,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1款,证人有必须出庭作证的法定义务。由此,可强迫性的理解是证人出庭作证时,不得因出现特定的法定情形而免除作证义务。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必须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证人的主体适格性和作证可强迫性并不互为前提,证人的主体适格性和作证可强迫性是横向并列存在的,即具备证人适格性的主体,未必就一定可以强迫其出庭作证,二者不存在前后的必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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