讼师与中国公司律师发展的比较研究
2018-08-13王昕白丽霞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7期
王昕 白丽霞
摘 要 中国公司律师的发展持续落后于世界同业水平和国内社会执业律师发展水平,与企业日益增長的法律性经济性需要之间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矛盾。讼师是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中的法律职业者,是颇具律师雏形意义的古代职业法律人。在漫长历史时期中,讼师行业虽未获得官方地位认可,频遭传统法律制度和息讼机制禁治,却并未没落,反而经历了自宋朝至明清日趋活跃的发展阶段,提示了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在当代中华法系继承发展径路上的客观需求,为当代公司律师制度发展提供了借鉴价值。本文比较和分析讼师与公司律师在职业发展环境、法律制度背景、出身、业务等方面异同,期冀有效定位中国公司律师的职业发展。
关键词 讼师律师 公司律师 法律人
作者简介:王昕,蒙西华中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白丽霞,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162
现代律师制度早期雏形——古罗马律师制度,在公元前二、三世纪形成。当事人委托亲属或朋友陪同、代替自己出席诉讼,产生了“Advocatus” ——诉讼陪同人。后来,逐渐演变成代替当事人向法庭表达意见,或反驳对方指控的“辩护士”,奠定了现代律师制度衍生基础。与此近似,《周礼·秋官司寇·小司寇》载“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说明中国最晚自西周时期始,已出现若贵族阶层成为诉讼原告或被告,则由部属或亲戚代为出庭的现象。《春秋左传·襄公十年》载“王叔(陈生)与伯舆讼焉”,反映了双方“各为要约言语,两相辩答”的诉讼情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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