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力资本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可行性
2018-08-13王泽钰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7期
关键词:可行性
摘 要 随着社会的变革,财富以多样化的形式呈现,财产的范围和种类也日趋扩大。人力资本对于家庭财产的贡献率与日俱增,然而我国并未将人力资本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因此本文从人力资本应当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观点出发,了解人力资本的现状及概述,分析人力资本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原因,探究将人力资本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立法可行性。
关键词 夫妻 共同财产 人力资本 可行性
作者简介:王泽钰,西藏民族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158
一、问题的提出
(一)李某离婚案
李某(男)和张某(女)登记结婚。婚后男方考上大学,因此赚钱养家以及供应学费都由女方承担。毕业后李某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在一家医院工作。双方育有一个孩子,一直由女方抚养。共同生活了五年后,李某以文化程度差异导致无共同语言为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提出离婚。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女方提出,自己婚后的大部分精力都用于抚养孩子和为男方读书提供后援支持上,自己没有稳定的生活来源,离婚时亦没有充裕的共同财产可供分割,所以不同意离婚。经法官调解,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女方经济补偿7万,最终双方离婚。 本案如果不采用调解的方式结案,而是由法院严格按照现行《婚姻法》进行判决,张某将只能获得少量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价值远远小于7万元的经济补偿款。离婚后李某的经济状况在正常情况下是稳定且增长的,而张某在经济方面的增长几乎为零。……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