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名下股权归属与转让法律问题初探
2018-08-13王晶晶李玉静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7期
王晶晶 李玉静
摘 要 股权是当今家庭投资理财的主要途径之一,在夫妻离婚清算财产时相关争议层出不穷。其中最为普遍的问题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夫妻双方合意,用共同财产购买,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归属与转让纠纷。本文认为股权属于社员权,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股份转让行为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时,处分行为有效,当然不产生善意取得问题。
关键词 股权性质 夫妻 共同财产 股权归属 股权转让
作者简介:王晶晶、李玉静,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145
笔者将对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达成合意,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在夫或者妻一方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归属与转让问题进行初步研究。在对判例研习统计的过程中,笔者发现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一是离婚财产清算时,股权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从而进行分割?二是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能否单独转让,第三人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一、 股权的性质
判断股权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是确定股权的性质。
(一) 实务界观点
笔者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中,以“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共得到637份样本,经过筛选符合本组研究内容的样本共40例。其中有37例裁判文书在不探讨股权性质的情况下作出裁判,可以推断其仍是将股权作为一种一般财产权,与传统的财产权并无实质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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