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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事故中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属性认定和归责

2018-08-13魏桂雨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7期

摘 要 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可知,我国对道路交通工具的分类采取了二分法,将车辆划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近年来,作为新型交通工具的电动自行车,特别是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法律属性的认定,在立法、司法、学理等领域存在分歧。然而在交通事故中,事故车辆属性的认定对确定赔偿责任的承担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本文分析了实践中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属性认定的不同观点和主张并结合我国不同地区的实践经验,认为在当前这一过渡阶段应当将超标电动自行车归类到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范围之外的第三种类型的车辆-准非机动车。认为现阶段对道路上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可以适用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办法,在处理超标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事故的过程中可以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

关键词 交通事故 属性 认定 归责

作者简介:魏桂雨,郑州大学法学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140

一、提出问题

1995年清华大学研制的第一台轻型电动自行车问世以来,中国的电动自行车因其节能环保,高效便捷,经济适用,机动灵活等优点受到社会中低层收入者的青睐。但是电动自行车的繁荣发展也给社会治理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超标”电动自行车占据主流市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交通事故频发等。中国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截止到2015年全国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已达到2.5亿量。然而如果以时速为标准,全国80%以上的电动自行车都是“超标”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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