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居间活动中“跳单”行为的法律分析
2018-08-13苏梦婷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7期
摘 要 随着商事活动的发展,我国的居间行业也愈发蓬勃。然而商事居间活动中的“跳单”行为却屡见不鲜。本文以跳单行为普遍存在的原因为切入点,分析在商事居间合同中禁止跳单条款的效力,并研究司法实践中对跳单的判断因素和风险承担。
关键词 商事居間 “跳单”行为 法律分析
作者简介:苏梦婷,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2015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138
跳单行为,俗称“跳中介”,指的是在商间活动中,交易一方或者双方在与居间人签订了居间合同之后,跳过居间人,直接与交易相对方联系并达成交易的行为。普遍存在于房地产中介活动和广告代理等商事领域。尽管我国《合同法》将居间合同纳入十五个有名合同之一并作出了相关规定,明确了居间义务人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但是,“跳单”行为在商事交易中却仍时有发生。
一、跳单行为产生的原因
跳单行为目前较多存在于商事居间活动中,究其原因,很多人都会偏重于站在委托人的角度上思考,将跳单行为普遍归咎于中介费过高、中介服务质量差等因素。
但应当看到的是,跳单行为的实质上是委托人对其合约义务的违反,而从居间人的立场上分析,造成这种委托人违约现象的原因大致有两个。一方面是从我国居间合同的定义来看,《合同法》第424条从订立目的上将居间合同分为指示居间合同和媒介居间合同,并在“报酬”一词的内涵上与委托合同区分开来,将合同目的达成作为居间人取得报酬的唯一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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