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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如何突破当前我国律师制度的局限性

2018-08-13魏正浩魏平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7期

魏正浩 魏平

摘 要 在我国律师制度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不断地向前推进,律师制度也在不断朝着规范化、职业化、法律化的路径和方向发展着。对于律师制度的局限性问题的探讨,我们得探究法律的缘起和本质。法律是随着私有制的出现和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其本质在于反映和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时至今日,法律虽不断地发展和完善,但在我国其律师制度仍然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本文就是基于我国律师制度的现状基础上,以杭州保姆纵火案为切入点,较为深入地分析律师制度的局限性,并把握其具体表现特征。同时又适时的探讨如何解决律师制度的局限性。围绕律师制度局限性问题理论探讨和研究,对于深入开展“全面依法治国”和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律师退庭 职业困境 局限性

作者简介:魏正浩、魏平,南昌大学共青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129

一、我国律师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我国律师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跨越历史时期的社会现象。由司法部开始起草的《律师法》于1996年5月15日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正式通过。《律师法》共53条,对律师的执业条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律师协会、法律援助、法律责任等均作了规定。该法的颁布是我国律师法律制度逐渐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律师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首先,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确实对律师这个群体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社会希望律师能解决更多棘手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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