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必要性
2018-08-13李秋芳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7期
摘 要 目前我国法律还未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学界对该制度的存废仍然持不同观点。本文通过就这些争议激烈的问题进行法理上的论证及实证分析,认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建立有其合理性。我国应在法律上对该制度予以肯定。
关键词 侵害债权 不可侵性 合同相对性
作者简介:李秋芳,三亚学院法学与社会学分院助教,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128
第三人侵害債权制度在近代已为主要国家的法律所承认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适用,我国还未建立该制度。但在学术界,围绕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讨论却不绝于耳,众说纷纭。笔者拟通过对否定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诸多论据进行反驳来证实该制度的合理性。因为合同是公认的债的发生的最普遍、最经常的原因,所以本文仅在侵害合同之债的范围内探讨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含义
一般的侵害债权多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当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合同债权人的债权受到侵害。此时,适用违约责任予以救济即可。故我们通常不将债务人侵害债权的行为,即违约行为纳入侵权法的考量范畴。但如果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害债权时,由于合同的相对性,不能对第三人适用违约责任,此时就需要在侵权法的范畴内进行考量。依照王利明先生的观点,“第三人侵害债权是指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或与债务人恶意通谋实施旨在侵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并造成债权人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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