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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委会文书制度的改革

2018-08-13周铁震杨爽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7期
关键词:改革

周铁震 杨爽

摘 要 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是检察机关行使司法权的一种表现,其制作的文书则反映了这种司法权运行的过程,因此检察委员会的文书制度也应与当前正在进行的司法责任制改革相适应,本文结合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要求,对现行的检察委员会文书制度进行了分析,指出了与司法责任制要求不相符合之处,并提出了改进检察委员会文书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 检察委员会 司法责任制 文书制度 改革

作者简介:周铁震,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管理部检察官;杨爽,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检察官。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127

检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检委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之一,是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委会作为各级检察院的最高业务决策机构,其作用在于对检察业务的宏观指导、研究决定重大案件和内部监督。检委会有其严格的会议程序和议事规则,自身有一套文书制度,涉及会议的提请、审批、会议通知、决定事项通知、执行反馈等环节。然而,检委会文书从种类到格式长期以来一成不变,即使是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检委会文书制度也没有根本性的变化。笔者认为,现有的检委会文书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需要,应依据改革要求加以改进。

一、现行检委会文书制度概况

自2013年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运行以来,检委会的各种文书均要在业务系统中制作,种类、格式相对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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