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腐败犯罪缺席审判制度的构建

2018-08-13孟璐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7期

摘 要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腐败犯罪的缺席审判制度,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缺席审判。刑事诉讼中缺席审判有其正当性,不仅是诉讼效率与实体公正价值的平衡,而且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下的选择,同时也能有效实现有诉必审诉讼理念与刑罚一般预防功能。构建腐败犯罪缺席审判制度时应严格适用范围,明确适用条件,完善保障措施。

关键词 腐败犯罪 缺席审判 正当性 适用条件 适用范围

作者简介:孟璐,河南警察学院法律系讲师,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126

一、我国关于腐败犯罪被告人缺席情况的规定

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腐败犯罪呈现新的动向——嫌疑人失踪、外逃、自杀情况突出。数据显示:1990年以来,腐败犯罪中外逃、失踪的人员达近2万人,涉案金额近人民币八千亿,而这些外逃、始终人员,只有很少能追回,有数据统计,1998年至2003年的五年中,只有不到一百人被追回。一旦贪官携带赃款外逃,如何遣返人员、追回资金就会成为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目前,国际通行的做法就是根据双边或多边协议将嫌疑人引渡回国接受审判,但是,基于对腐败犯罪的认识及意识形态的不同,与我国成功签订引渡协议的国家仅有40多个,且以中小国家和地区为主,大多数外逃贪官的目的地多为欧美等国家,而我国与大多数欧美国家还没有关于引渡的条约。……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