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2018-08-13邓刘梦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7期
关键词:保护
摘 要 去年3月15日,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这标志着我国法律制度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其中第十六条规定在“胎儿利益保护”方面,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条规定将对保护自然人的权益发挥重大的作用。本文从胎儿利益保护的范围、法理基础、各国立法模式等方面展开论述,并对胎儿利益保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 胎儿 利益 民法 保护
作者简介:邓刘梦,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2017级法律(法学)专业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121
当今,胎儿娩出后的死亡率由于医疗水平的提升而不断下降,我国建国之前,婴儿的死亡率高达200‰,但是1949年之后,婴儿的死亡率迅速下降,截止到2008年,我国婴儿的死亡率为15‰左右;国家鼓励生育,从2015年开始,我国二胎政策已经全面放开,许多夫妇纷纷计划生育二胎,新生儿数量逐渐增加;并且怀孕的妇女及其胎儿属于弱势群体,胎儿的利益迫切需要保护,《民法总则》的颁布满足了当今社会的需求,第16条明确提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 。
一、 胎儿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
(一)胎儿概念
要对胎儿的含义进行界定得先从医学和生物学方面入手,首先医学上对胎儿的定义认为“胎儿是指在母体内妊娠8周以后(有的认为是12周)而分挽出的胎体”,此时胎儿已初步形成了人形,可以区分出眼睛,嘴巴,耳朵,鼻子和四肢,使用医学上的先进仪器已经能够发现其心脏的雏形,且同时还伴随有搏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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