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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事保护”称谓在新中国的演变故事

2018-08-13许育红

世界知识 2018年15期

许育红

1963年签订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条“领事职务之行使”规定:“领事职务由领馆行使之。此项职务亦得由使馆依照本公约之规定行使之。”第5条“领事职务”第1款规定:领事职务包括“于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接受国内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个人与法人——之利益”。据此,各国驻外使领馆是领事保护职务的实施主体。2014年《中国领事工作》指出:“领事保护是中国领事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外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2017年《中国领事保护和协助指南》表述:“领事保护是指中国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在所在国受到侵害时,中国驻当地使、领馆依法向驻在国有关当局反映有关要求,敦促对方依法公正、妥善处理,从而维护海外中国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主要基于公开出版物,讲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简称新中国)成立以来“领事保护”(consular protection)称谓的演变故事。

改革开放前夕“保侨”可作为“领事保护”的早期称谓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中国政府一贯重视对华侨的保护工作。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夕,临时出国人员非常之少,领事保护对象主要是华侨。“保护华侨”(简称“保侨”)便成为早期“领事保护”之称谓。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华侨权益保护”规定及其业务归属。新中国成立之初,有关华侨权益保护的宪法性条款、外交部规定及其业务归属的确定,经历了如下过程:

1.宪法性条款规定华侨权益保护系中国政府应尽义务。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中南海举行,29日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尽力保护国外华侨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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