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社会危险性被追诉人羁押替代性措施强制适用之反思*
2018-08-10李训虎
政治与法律 2018年7期
李训虎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北京100088)
一、一个被忽视的条文
2016年9月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授权在北京、天津、上海等18个城市开展为期两年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2016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明确的规范指引。《办法》被官方视为推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体化、制度化的重要探索,并被寄予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厚望。①参见谢敏:《牢牢把握改革方向确保试点依法规范展开》,《检察日报》2016年11月29日,第1版;罗书臻:《牢牢把握改革正确方向 确保试点依法有序推进》,《人民法院报》2016年11月10日,第1版。
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有研究主要从实体从宽、程序从简的角度对其作出解读,聚焦于刑事政策、适用范围、口供自愿性、证明标准及审理方式、审级制度等内容。②这方面代表性论文有陈瑞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若干争议问题》,《中国法学》2017年第1期;王敏远:《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疑难问题之研究》,《中国法学》2017年第1期;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中国法学》2016年第2期;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中的几个问题》,《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年第1期。遗憾的是,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强制措施适用,特别是《办法》中一个违反刑事诉讼法并可能对被追诉人基本权利造成实质损害的条文(《办法》第6条),却没有引起应有的关注,甚至被完全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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