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的法律适用分析
——以法律漏洞的填补为视角
2018-08-10李俊青
李俊青
(周口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河南周口466001)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1]A将其房子出租给B,B的朋友C在B处获得A的身份信息后,以A的名义到A住所地的居委会,声称自己就是A,自己的身份证和户口簿丢失,需要补办身份证和户口本,要求居委会出具他就是A的证明,居委会没有核实C的身份,就为C出具了C就是A的证明,C持有该证明到派出所,派出所对比了C和电脑系统里A的照片,认为C就是A,于是为C补办了身份证和户口簿(身份信息是A的,照片是C的)。C持身份证到房管局,以房产证丢失为由,挂失了房产证,房管局为C重新补办了房产证。后C持有该证件(房产证和身份证),将A的房子卖给了D(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后携带卖房款潜逃。A和D因房屋归属发生诉讼。①参见宋律师:《伪造他人身份证和房产证出卖他人房屋诈骗贷款》,http://www.caseslaw.com/Content/468.html,2017年6月10日访问。
[案例2]原告甲原是系争房屋产权人,原告之弟乙瞒着甲至公安局办理了署名为甲而照片为自己的临时身份证,又利用便利条件窃取了甲的户口簿及房地产权证,后至公证处办理《委托书公证书》,委托丙代理出售系争房屋。后丙与被告丁签订系争房屋的买卖合同,丙在签约时提供的原告甲的身份证系上海市公安局制发的3个月临时身份证。随后被告丁取得系争房屋的产权证。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上述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法院最终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确认系争房产所有权归被告所有,并据此驳回原告诉请。
[案例3]2006年5月,张某在网上发布售房信息,刘某看到该信息后电话联系张某商谈购房事宜,在第三次商谈期间,刘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假的房产证换走了张某的真的房产证,随后,刘某提出要先租用一个月,然后再决定是否购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