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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的“司法”概念*
——基于宪法文本和政策文本的实证分析

2018-08-10薛爱昌

政治与法律 2018年7期
关键词:概念法律

薛爱昌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49)

虽然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听到和使用“司法”“司法改革”“司法机关”这样一些概念,但很有意思的是,我国一些重要的法学词典中并没有收录“司法”这一词条。例如,1984年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就没有收录这一词条,它是用 “法的适用”这一词条来表达“司法”的意思。它认为“法的适用”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就是一般意义上的法的实施;第二层含义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职权范围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事项的活动,特指拥有司法权的机关及司法人员依照法定方式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的活动。在中国,法的适用通常指司法适用。”①《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83页。还有像江平主编的《中国司法大辞典》(吉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也没有“司法”这一词条,只有“司法解释”“司(执)法组织”“刑事司法”这样的词条。一部专门的“司法”大辞典,竟然没有“司法”词条,这的确是一件很值得思考的事情。更重要的是,在我国历部宪法中,也没有单独出现过像“司法”“司法权”“司法机关”这样一些概念。1954年、1975年、1978年的我国《宪法》均没有出现“司法”一词,1982年我国《宪法》虽然有两处出现了“司法”一词,但都是以“司法行政”这样一个组合词的形式出现的,“司法”一词并没有单独出现,并且它是在规定行政机关职权的时候出现的。因此,虽然“司法行政”可以按照“关于‘司法’的行政”来进行理解,但由于在宪法其它条款中并没有出现“司法”的字眼,所以人们也不知道“关于‘司法’的行政”该如何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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