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人本质理论研究的反思
2018-08-09郭昌盛
行政与法 2018年1期
关键词:本土化
摘要:目前,我国法人本质理论研究存在四个问题:一是简单法律移植的进路远远超过本土化:二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各行其是;三是偏于抽象的理论研究和思辩,忽视了法人制度的实践;四是碎片化严重,缺乏体系化及创新性。本文认为,缺乏以问题为导向的研究思路和学术追求、进行本土化研究具备难度、体系性研究自身存在短板、学界与实务界自说自话是法人本质理论研究格局未能改变的主要原因。法人本质理论研究的未來在于提升理论研究的体系化、具体化、实用性,提高法人本质理论的可接受性以及两大法系的的本土化融合。
关键词:法人本质理论;三元论;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本土化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8)01-0122-08
收稿日期:2017-09-07
作者简介:郭昌盛(1991-),男,山西平遥人,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经济法总论、财税法。
引言
国外对于法人本质理论的研究由来已久,但直到现在也没有就法人本质到底是什么达成共识,甚至有学者断言关于法人问题的争论其实是不可解决的法哲学问题。在我国,法人本质理论作为—个舶来品,学者对其研究的时间并不长。多数学者仅仅是将历史上关于法人本质理论的拟制说、实在说、否认说进行介绍,然后简单地指出实在说是通说。这种缺乏自觉性、反思性的研究,脱离了具体的时空背景和语境,实无益处。在愈加理性的现代学者看来,追寻法人本质理论的答案也许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但其价值就在于追寻过程的本身,有无正确答案已经显得不太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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