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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强制盈余分配请求权的司法困境与出路

2018-08-09黄盛秦武坚

行政与法 2018年1期

黄盛秦 武坚

摘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资产收益权是其一项最基本的权利,然而在商业实践中,很多中小股东的收益权得不到保障,目前法律赋予的救济途径又过于狭窄。法律应当在公司自治和司法公平正义之间找到平衡,给予股东适当的保护,而强制盈余分配请求之诉则是最佳途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45条规定的股东强制盈余分配之诉应予以肯定性评价,唯此类诉讼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需要进一步明晰。

关键词:强制盈余分配请求权;公司自治;司法介入;诉讼条件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8)01-0075-13

收稿日期:2017-07-24

作者简介:黄盛秦(1993-),男,广西百色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法、商法;武坚(1974-),男,山西吕梁人,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法、商法。

股东投资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产收益的实现,通常依赖盈余分配请求权的行使。盈余分配请求权包括两个层面:即具体盈余分配请求权以及抽象盈余分配请求权。前者是股东根据公司分配盈余的决议享有的请求公司支付相应金额的债权:后者则是在无股东会决议、单纯基于股东资格身份请求公司分配盈余的权利。通常亦称为强制盈余分配请求权。强制盈余分配请求权在理论和实践中尚存争议,目前的焦点集中在司法介入公司自治是否存在正当性上。《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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