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被遗忘权评析
2018-08-09刘惠明余飞阳
行政与法 2018年1期
刘惠明 余飞阳
摘要:被遗忘权在欧盟经历了从隐私保护属性到个人信息权属性的发展变化,这一属性的转变导致该权利适用结果的不确定性,也使得各国对于这一权利的继受充满争议。本文立足个人信息权语境评析被遗忘权的利弊,并结合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认为,被遗忘权于我国应在隐私保护语境下有限继受。
关键词:个人信息权;被遗忘权;隐私权;继受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8)01-0094-10
收稿日期:2017-07-28
作者简介:刘惠明(1964-),男,江苏靖江人,河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余飞阳,(1993-),男,黑龙江佳木斯人,河海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2015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被遗忘权最早诞生于刑事法律领域。法国的刑事法律中规定有遗忘权,指被定罪量刑的罪犯出狱后可以反对公开其罪行以及监禁情况的权利,以给人重新开始的机会。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这一权利的内涵开始被重新审视,并逐渐发展成为个人信息权的重要保护手段。
一、欧盟被遗忘权的产生和发展
(一)95《指令》及欧盟成员国实施情况
1995年欧盟通过了《欧盟数据保护指令》(以下简称95《指令》或《指令》),虽然《指令》当中并没有直接规定被遗忘权,但在《指令》的第12条规定了访问权,其中(b)项规定:“在数据处理不符合指令的规定,特别是数据的不完整性或者不准确性时,(公民可以要求)对数据的修改、删除或者屏蔽。”一般认为,这就包含了被遗忘权最初的形态。《指令》出台之后,欧盟各国也在探索自身的个人数据保护立法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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