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披露现状与完善对策
2018-08-09李庆玲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财会月刊 2018年16期
李庆玲(副教授),沈 烈(博士生导师)
一、引言
2012~2014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平均披露比例高达93.9%,但在评价报告中披露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比例还不到0.89%,究竟是内部控制建设起步较晚的我国上市公司本身内部控制质量就比较高,还是拥有“自由裁量权”的董事会在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避重就轻地进行内控缺陷的认定呢?
对于在企业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起基础作用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以下简称“内控缺陷认定标准”),我国内控规范体系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发布的系列内控政策规定类似,仅就内控缺陷分类和认定做出原则性规定,并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内控缺陷认定标准的具体操作指南[1][2]。2008年以前,我国缺乏内控缺陷认定标准的规则要求,企业内控评价指引对内控缺陷的认定侧重于定性评价,并没有提出量化的标准。2010年,《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中首次提及非财报内控缺陷认定可参照财报内控缺陷认定标准,合理确定定性与定量认定标准[1]。2012年财政部发文,要求试点企业从定性和定量的角度综合考虑,确定适合本企业的内部控制缺陷的具体认定要求,并在试点企业推行,从国有控股主板上市公司、非国有控股主板上司公司再到其他主板上市公司,2014年逐步过渡到全面推行。鉴于企业所处行业、经营规模、发展阶段、风险偏好等存在差异,内控规范体系并没有对其进行统一规定,而是赋予企业董事会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内控缺陷认定标准的披露呈现多样化,存在内控评价报告格式的规范性差、内容不全面、认定的准确性仍有待加强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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