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污染物通量超标排放的生态补偿方法
2018-08-07刘军政祁芸泉赵钟楠黄火建张新华
水利经济 2018年4期
刘军政,犹 伟,祁芸泉,赵钟楠,黄火建,张新华
(1.四川大学水力学及山区河流开发保护国家重点实验室,四川 成都 610065;2.四川大学水利水电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5; 3.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北京 100011)
当前,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 日起施行)和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均对实施生态补偿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生态补偿制度已成为推进科学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的重要内容。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关注流域生态补偿,如今已经形成了多种补偿类型和补偿方式并存的局面[1]。目前,江苏、福建、浙江、河北、河南、辽宁、山东、山西等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污染赔偿型生态补偿试点工作[2-3]。其中,生态补偿标准是当前研究的热点与难点,众多学者对此进行了研究,如刘桂环等[4]、冉涛等[5]总结我国生态补偿的实践,提出了2种对于污染赔偿型的生态补偿标准核算方法,一种是按照水质浓度超标倍数扣缴一定数额的补偿金;另一种是按照考核断面超标污染物通量的削减成本确定补偿金额。前者对生态补偿的核算简便,但误差大。已有的研究和实践多数主张采用污染物通量核算补偿量,污染物通量全面考虑了水质与总量的关系,具有较强的科学性[6-8]。然而,目前该方法中单位污染物削减成本统一采用某一固定值,没有考虑工业废水、城市生活用水等不同废水处理成本的差异,与实际值可能存在偏差。……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