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财县管”改革中的新型委托代理关系及其失灵与治理
2018-08-07刘姣君
财政监督 2018年15期
●崔 军 刘姣君
一、“乡财县管”改革的背景、内容与实践
1994年以来,我国逐步建立了以分税制为基础的财政管理体制。在分税制下我国基层政府具有独立且完整的财权,但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等问题也导致了基层政府的财政危机。自2001年起,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减免的推进,乡镇可支配收入显著减少,基层政府财政困难加剧。为适当调整原有财政管理体制并缓解乡镇财政危机,“乡财县管”改革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行。截至2011年底,全国实行“乡财县管”的乡镇共2.93万个,约占全国乡镇总数的86%。
根据2006年财政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乡财县管工作的通知》(财预〔2006〕402号)(以下简称《通知》),“乡财县管”的主要内容有:坚持乡镇政府管理财政的法律主体地位不变,财政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乡镇政府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不变。县级财政部门在预算编制、账户设置、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票据管理等方面,对乡镇财政进行管理和监督。属于乡镇事权范围内的支出,仍由乡镇按规定程序审批。
《通知》同时指出,要坚持积极创新和因地制宜,根据各乡镇财政情况确定 “乡财县管”的实施范围。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各地基层政府在实践中发展了多种“乡财县管”的运行模式。其中主要的三种模式是 “财政管理型”、“财务管理型”和“统收统支型”。在“财政管理型”模式中,县级政府通过参与、管理乡镇财政预算的编制与执行进行财政监督,但乡镇各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仍然由乡镇会计核算中心集中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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