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汉语情态动词“能”“得”的语义功能对比
2018-08-07余素勤
余素勤
一、引言
“能”“得”是先秦汉语中常见的表“可能”的情态动词,对它们已有不少研究成果,但大多是对二者语义的分别描写,对“能”“得”语义的联系和对立,少有系统的研究。已有研究中所提及的“能”“得”之间的差别大致可以归结为两点:
第一,“自身能力”和“客观条件许可”的差别。李佐丰[1]111指出:“‘得’主要表示客观上的可能性……‘能’大多表示主观能力。”姚振武[2]135-137、朱冠明[3]54-55和巫雪如[4]221-222也认为“能”“得”之间有这种差别。就用例来看,“能”“得”确实有这种偏向。但如果把“自身能力”和“客观条件”编码到“能”“得”的语义之中,如何解释“能”的“客观条件许可”(如下例1)和“得”的“自身能力”(如下例2)?又如何解释“得”用例中,只表述VP事件实现与否,不指明导致其实现与否的是主体还是客观条件(如下例3)?
(1)赵举则韩亡,韩亡则荆、魏不能独立。(《韩非子·初见秦》)
(2)夫富之于人……至人之所不得逮,贤人之所不能及。(《庄子·盗跖》)
(3)(余)曰:“得为君之妾,甚幸。”(《韩非子·奸劫弑臣》)
第二,“能”“得”后 VP 的差别。许维静[5]指出“大部分‘能’句核心动词的发出都与施事有关,施事是可控的。而‘得’句的核心动词动作很多情况下是施事不可控的。”“可控”与否的表达并不准确,上述三例中VP事件的完全实现,对施事而言都是不可控的。“能”“得”后VP的关键差别在其施动性,“能”后VP大多施动性强,“得”后VP大多施动性弱。不过,这一点与第一点一样,也只是一种趋势。例(1)“能”后VP是非自主事件,施动性弱;例(2)“得”后VP又是施动性强的事件。
由此而言,上述两点差别仅仅是“能”“得”在表现上的差别,而没有把握住导致这两种差别的是二者的语义功能差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