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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土地经营权主体

2018-08-06朱越

魅力中国 2018年20期
关键词:经营权农村土地农场

摘要:我国农村最基本的经济制度是土地制度,是三农问题的缩影。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占有、使用、收益及部分处分权,换而言之,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已然成熟。从辩证知识我们可得知,事物都是在不断发展中,原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不适合现有的农村土地经营体制,农地产权从以前的两权逐步分离过渡到三权。

关键词: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主体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主体的由来

在我国城市化、工业化过程中,农民进城打工现象普遍,人口地域流动性增强。农村土地逐渐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市场化,土地增值空间巨大,随着城乡统筹一体化逐步开展,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健全,户籍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农民身份不再是枷锁,而是真正实现翻身做主人的事实,土地产权结构已然重建。对农村社会的新变化,立法表现相对迟缓。笔者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土地经营权主体,对其构成要件、运行机制、内部权利义务划分等作出规定,致力于解决集体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之间的利益纠葛,确认建立起土地经营权的获得、退出机制,提供为农民和市民之间实现身份转化的便利。只有从根本上理清农民和经营土地间的关系,明确土地经营权真正的权利主体,才能解决城市化中农民的权益保障等一系列的问题。

“土地经营权”是我国特有概念,是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细分出来的一种权利,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村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民事权利的统称。经营分为经营、耕种、收益、衍生权益,如入股权、抵押权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农业龙头企业等,它们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基础。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主体分类

在“三权分置”政策下,对土地经营权负责的主体称之为“土地经营权主体”,土地经营权主体可培育多种形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无论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还是家庭农场。区别于传统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特征是规模经营。分割土地经营权是实现农业经营主体规模经营的必经之路,在此从土地经营权的视角来分析各地培育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

1.家庭农场。家庭农场的概念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经营是中国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核心,在家庭农场认定标准方面,有以下七项共识:一是土地的面积成一定的规模,不能是小规模分散的;二是家庭农场中至少有一位家庭成员务农,而对雇工数量不作具体要求;三是承包土地时长达到一定的年限;四是严格审查家庭农场主的资历,对于资格不符合标准的农场主禁止入市;五是有一定程度的农业机械化装备水平,农地的机械率要达到标准;六是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凡是不达到工商注册标准的不予注册;七是进行一级核算,承包经营土地后不能进行二次发包。

2.农民专业合作社。引导农民将土地经营权给合作社经营,是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一种创新,有利于土地的整合和农业产业规模化发展,有利于保障农民长期而稳定的收入,也有利于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当前,通过合作社进行土地经营权的一般有三种形式: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农户土地进行规模经营。二是通过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流转农民土地,从而流转经营权。三是以村为单位成立合作农场进行统一经营。

3.农业龙头企业。农业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并且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同时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农村流转土地创办的企业与当地农户有着紧密的联系,在很好解决当地农村人口就业、提高农民收入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各地政府在引导的基础上,与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相一致,建立健全了土地经营权服务机制,提高支持力度。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思考

1.家庭农场发展问题。家庭农场是制度化、规范化的专业大户,在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起着基础作用,具有较高的稳定性,最具发展前景。因此,建议农业、工商等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家庭农场制度,推进农业生产的规模化、专业化。如要制定家庭农场制度,首先必须明晰家庭农场的内涵。应该包括以下四点:一是规模化,即自有承包地加上流转的土地必须达到一定的规模,因各地土地状态、人口多少不同,农地的规模可以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二是企业化,要成为家庭农场必须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等级,正式成为法人主体;三是集约化,即在农地生产中,技术水平和机械使用率要高;四是知识化,即縣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必须为家庭农场主提供一定次数的培训活动,规定家庭农场全部人员必须参加这样的培训为年检的必备条件之一。

2.农民以承包地入股土地股份合作社问题。土地股份合作在提高农业机械化、规模化水平和农地使用效率方面成效显著,可以吸引技术、资金等生产要素的投入,并提高农业经济效益,拓展农民增收方式,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3.企业租赁土地的经营风险。从管理方面来说,农业会受到融资限制和参与条件的约束,政府不能实时的担任企业监督者的角色。管理机制不健全,既容易引起企业资源的闲置,浪费流转的耕地资源,从而影响正常的农业生产进程。从生产方面来说,农业风险也具有不确定性、复杂性和客观性等特点。从法律角度来说,企业如果出现经营不善,从而解散、破产等情况时,必须进行清算。对于通过股份合作成立的企业,土地经营权能否作为企业资产用来偿还债务也成了问题。在实践中,以上各类风险相互影响,如果不能有效解决,将会引起农民失去承包地,失去经营权利的风险。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明确指出,“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所以,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我国土地经营权主体响应了国家进一步的放权措施,为三农问题的解决也迈出了新的篇章。

参考文献:

[1]孙中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夯实建设现代农业的微观基础》,《农村经营管理》2012 年第 1 期,第 1 页

[2] 杨国胜,宋学宝 《家庭农场,怎么扶持? 怎么申办———解读诸城市的做法与规范文件》 大众日报,2013 - 05 - 12

[3] 于洪光等 《诸城市创新家庭农场资格认定和工商管理调查》 农民日报,2013 - 05 - 23: 04

[4] 朱启臻 .《新型职业农民与家庭农场 . 中国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13( 2) : 157 ~ 159

[5]楼栋;孔祥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多维发展形式和现实观照[J].改革, 2013 , 第2期.

作者简介:朱越,女,籍贯:安徽省阜阳市,1990年5月出生,学历: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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