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实证分析
2018-08-06何建祥
秦 鹏,何建祥
(重庆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0044)
一、 引 言
2017年6月修正后的《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新增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3月2日起施行的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6号,以下简称《检察公益诉讼解释》)在对检察公益诉讼两年来的试点成果做总结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司法规则,该解释充分吸收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决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高检发释字〔2015〕6号,以下简称《高检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法发〔2016〕6号,以下简称《高法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据统计,截至2018年3月9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9978件。*其中,自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试点结束,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9053件,信息来源:http:// gjwft.jcrb.com/2017/6yue/qmssjcjgtqgyss/;自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3月9日,各地检察机关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0925件,信息来源:http:// www.spp.gov.cn/spp/gzbg/201803/t20180325_372171.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