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的“利他”行为
2018-08-04陈彩虹
中国发展观察 2018年14期
关键词:企业
◇陈彩虹
在一家企业之内,员工的“利他”行为是很容易观察得到的。这些“利他”行为,是“利己”时无意带来的,还是主观上自觉自愿的?对于治理者而言,这些“利他”行为有什么样的治理意义?有无必要在企业内提倡“利他”行为?如果有,治理者又当如何提倡,是否需要配置某些资源去激励呢?
虽然企业之内的“利他”现象丰富多彩,但背后的行为动机并不外显,需要去细致分析推测。从企业治理实践中,我们归类出四种相对典型的“利他”现象,可以较为明确地去判别行为者的动机。
一是“双赢合作”中的“利他”。在企业中,不同部门、层级之间,同一单元的小团队之间,存在大量业务合作事项。合作,意味着拥有共同目标,需要面对共同难题,必须承担共同风险,最后享有共同成果。基于此,参与合作的员工,就有了“利他”行为的基本动因——支持或帮助其他员工,哪怕自己付出更多的时间、能量、资源等,也就是支持或帮助自己。事实上,在企业内部的合作事项中,是最容易观察到“利他”行为的。不过,“利他”的行为动机较明显源起于“利己”考虑,主观上并无“利他”的自觉。在这一情形中,人们通常关注更多的是“道德风险”,即某些员工采取“搭便车”的策略,较少付出,却更多享有合作成果。颇有意味的是,实践来看,那些以“双赢”理念贯穿运作过程,并获得“双赢”结果的合作,“道德风险”较少发生,“利他”行为则较为突出。可以说,合作是企业内部“利他”行为生长的土地,“双赢合作”就是那土地里最肥沃的区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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