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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抵触判断

2018-08-04苗壮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4期

苗壮



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抵触判断

苗壮

(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地方性法规中关于行政处罚的设定,是“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三大地方立法原则在行政处罚领域的具体化和重要体现。以受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为分类依据,可将地方性法规改变上位法中行政处罚的规定分为12种情形。地方立法机关在不超越其法定权限的前提下,需结合地方立法所发挥的不同作用以及上位法规定的完备程度,始得对此12种情形进行抵触与否的判断,而非单纯将“严格形式主义”作为判断标准。从整体上减少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发生抵触的可能性,需同时从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着手。

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抵触;判断标准

一、引言

行政处罚,因其具有限制或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及利益的内在属性,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对地方设定行政处罚的问题在法律上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在我国,该限制集中体现于行政处罚法第11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地方性法规如何在不抵触上位法的前提下,结合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设定行政处罚,不仅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及利益是否受到不当限制或剥夺,行政机关的各项职能能否得到良好实现,而且关系到地方立法的质量以及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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