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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研究与反思

2018-08-02关怀覃海燕

理论观察 2018年3期

关怀 覃海燕

摘 要:《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及《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包括醉酒型、追逐竞驶型及超员超速型、危险化學品型4种类型。两个刑法修正案的颁布施行标志着醉酒驾驶、追逐竞驶、超员超速、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4种行为纳入了刑法规制范围。危险驾驶罪的扩大顺应了民意,在短期内起到了显著效果,但是由于法条对危险驾驶罪的入罪及量刑标准规定模糊,在实践中产生了诸多问题,并且掩盖了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及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过度刑法化;风险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8)03 — 0115 — 04

一、危险驾驶罪设立的背景

自70年代末国家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国民生产总值增长快,每年公路运输量增长30%左右。同时,在道路交通运输上我国政府层出台大力发展小型汽车的政策,在此引导下,我国汽车业迅猛发展,2010年全国汽车保有量达8千万辆,2013年中国汽车拥有量占全世界的2%左右,截止2015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2.79亿辆,2016年6月,我国汽车保有量已达2.85亿辆,我国汽车保有量持续增长。但是与之相配套的汽车维修及道路设施建设等没有跟上发展速度,以80年代为例,国家公路运输量增长19%,而公路建设仅增长3%,政府财政对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少,同时,我国交通设施规划主要针对高速公路、国省干道公路及城市主干道,不发达城镇及农村交通安全缺乏保障,道路承载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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