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逃人员缺席审判需注意的法律问题
2018-08-01黄风
法治研究 2018年4期
黄 风
针对外逃人员的缺席审判制度应当遵循公正司法的宗旨,符合国际法为刑事司法确定的最低保障标准,并尽量同作为刑事司法合作伙伴的外国的相关法制相互兼容,从而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寻求和实现境外追逃追赃的国际合作。为此,我国关于刑事缺席审判的立法应当认真研究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法律规则,借鉴各国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经验与教训,特别注意正确设定对逃匿境外人员适用缺席审判制度的基本条件,科学、恰当地解决向境外被告人送达诉讼文书问题,并明确规定受到缺席审判者在引渡回国后将享有引渡合作中我国所承诺的法律保障。
一、针对外逃人员适用缺席审判程序的基本条件
在针对逃匿境外人员的缺席审判问题上,早期的制度有着很宽泛的适用范围,只要被告人逃到国外,一概可以对其进行缺席审判,甚至可以在经过通缉和搜寻逃匿者仍然杳无音信或者逃匿者对已经开展的刑事诉讼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予以审判。由于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丁)将被告人“出席受审并亲自或经由他所选择的法律援助进行辩护”规定为“在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人人完全平等地有资格享有的”最低限度的保证,缺席审判的上述早期做法被认为剥夺了国际法为刑事诉讼被告人规定的最低权利保障,并成为缺席审判制度受到广泛诟病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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