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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高利贷及其刑事可罚性

2018-04-03周铭川

法治研究 2018年4期

周铭川

近年来,因高利贷引发的社会问题日益严重,引起了刑法学界对于发放高利贷行为(下文中如不致产生歧义,将简称为“高利贷”)应否追究刑事责任的激烈争议。细观各家观点,不难发现,争议双方所讲的“高利贷”,其实并不是同一个概念。一般来讲,赞成对高利贷定罪者,其“高利贷”概念中是包含了暴力催收成份的,正是因为包含暴力催收,才认为高利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反之,反对给高利贷定罪者,其“高利贷”概念中则不包含暴力催收成份,这种不包含暴力催收的单纯的发放贷款行为,自然谈不上有多大的社会危害性。那么,“高利贷”概念中应否包含暴力催收成份,就成了解决对高利贷应否追究刑事责任问题之关键。为此,有必要深入探讨刑法中的高利贷概念及其刑事可罚性问题。

一、刑法中高利贷的概念辨析

概念是对事物本质特征的抽象概括,如要准确界定刑法学中高利贷的概念,首先需要对刑法学中高利贷的本质特征进行分析。

在日常用语中,高利,是指“特别高的利息或利润”;高利贷,是“索取特别高的利息的贷款”,①中国社科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432页。是指“贷放货币或实物以榨取高利的剥削活动。主要存在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在旧中国,官僚买办阶级、地主、富农和一部分工商业者都兼放高利贷。形式很多,如印子钱、驴打滚、典当、放青苗等。”②夏征农、陈至立主编:《辞海》(第6版彩图本),上海辞书出版社2009年版,第6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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