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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异议事由的类型化研究*
——以“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为中心

2018-04-03

法治研究 2018年4期

王 聪

一、引言

民事执行程序以实现执行根据所确认的权利为己任,在价值取向上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故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责任财产的确定采取“外观主义”或“形式主义”的判断标准。这种判断标准固然有助于执行之高效,但难免会出现错把案外人财产当成被执行人责任财产实施强制执行的情况。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借鉴域外立法经验,于2007年新设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赋予案外人权利救济的诉权保障。所谓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即案外人以执行债权人为被告(当执行债务人反对时列为共同被告),对于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执行标的提出实体权利主张,要求法院不得强制执行的诉讼。①董少谋:《民事强制执行法论纲——理论与制度的深层分析》,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42页。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在于排除对特定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故其裁判标准直接影响到“基本解决执行难”在微观层面之实现。

自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在我国设立以来,民事诉讼法学者对该制度已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从既有研究成果来看,大多数学者都聚焦于对该诉之性质、诉之当事人、诉讼要件、诉之管辖、诉讼标的等程序构造问题的研究,②代表性研究成果有张卫平:《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1期;百晓锋:《论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程序构造》,载《清华法学》2010年第3期;唐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完善》,载《法学》2014年第7期。朱新林:《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司法适用与立法完善——以民诉法第225、227条为中心》,载《法治研究》201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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