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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说理:内涵界定与原则遵循

2018-04-03潘自强

法治研究 2018年4期
关键词:法律

潘自强 邵 新

裁判文书是司法的最终产品,说理是裁判文书的灵魂。当前,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说理水平已经有了较大提高,但不可否认,裁判文书说理不足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地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强调,“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两个《决定》的前述内容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说理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新的动力。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对“推进裁判文书说理改革”进行了具体部署,因此,深化和继续推进裁判文书说理改革刻不容缓。在规范和强化裁判文书说理之际,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裁判文书说理的内涵及原则予以进一步明晰和准确把握。

一、“裁判文书说理”及相关概念的厘清

在展开讨论裁判文书说理内涵和原则之前,我们有必要厘清裁判文书、庭审说理、判后说理、裁判理由、法律论证、法律推理等范畴与裁判文书说理的关联。

(一)裁判文书与裁判文书说理

裁判文书,旧称“判词”,又称“例案”文章,“乃专门之学”,其有特殊的制作规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审理民事、刑事、行政等案件过程中制作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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