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责任能力未成年人侵害行为的刑法评价
2018-07-31蒋太珂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8年3期
蒋太珂
【内容摘要】无责任能力未成年人侵害行为的性质决定了正当防卫和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主观违法性论认为,无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不属于刑事违法行为,客观违法性论认为,无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属于刑事违法行为。主观违法性论和客观违法性论都存在缺陷,从一般预防的角度出发,应当认为,刑事不法的评价以行为人具有结果回避能力为前提,结果回避能力以结果预见可能性为前提。因此,无责任能力的未成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事不法行为,取决于其是否具有结果回避能力和结果预见能力。
【关键词】责任能力 主观违法性 客观违法性 结果回避能力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一些新的趋势:一方面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继续增加,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结伙犯罪的组织化程度明显提升,一向以“象牙塔”自诩的校园也面临着校园欺凌的困扰。这些变化不但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同时也给刑法理论研究带来了很多新的值得关注的课题。例如,受害人或者第三人能否对不具有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进行正当防卫;成年人和不具有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的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能否被评价为共同犯罪。对以上问题的解答,取决于我们如何评价无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的侵害行为。亦即,其究竟属于刑事不法行为还是像一些学者主张的那样不属于刑事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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