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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裁定对工作的“不胜任”

2018-07-31张倩茹

人力资源 2018年7期
关键词:考核

张倩茹

职场中,总有那么一少部分人,做事懒散,工作拖沓,延误了项目进程;也总有那么几个人,这里出错,那里出错,搞砸了项目全程;还有那么一些人,手持高薪,业绩欠佳,动摇了团队军心。我们常说,这些人不适合这个岗位,但是,要注意的是,这些人对应的法律术语,却可能不是“不胜任”。

违纪VS不胜任工作

李某于2014年3月16日与A公司签订了五年期的劳动合同,任质量监督员。因为工作的原因,公司时常需要安排李某到外地出差提供服务,但李某因个人原因,经常拒绝出差,这也导致其在日常考核中评定的分数较低。2016年4月,由于李某再次拒绝出差,导致分公司的部分业务因等待质检出现了延迟发货,于是,结合日常的考核和出差情况,A公司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李某的劳动合同并支付了经济补偿。

李某向仲裁机构申诉,认为A公司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请求裁决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2倍经济补偿。

仲裁委经过审理后,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裁决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在裁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违法解除经济赔偿的差额。理由是,A公司没有提供有力证据证明李某不胜任工作,也未进行调岗或培训程序,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A公司在这起案件中败诉,从现实操作来说,是非常“冤”的,但是,虽然有冤却无处能申。为什么呢?因为A公司混淆了违纪和不胜任工作的区别。

违纪,是指员工主观上故意违反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而导致岗位任务无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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