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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市场改革的相关讨论

2018-07-30王曼姿

商情 2018年32期
关键词:证券市场中国改革

王曼姿

【摘要】中国证券市场的改革背景,涉及法律改革的配合、股权分置改革、以及国有企业的改革。

【关键词】中国 证券市场 改革

一、证券法在中国的发展

我国在证券业的发展刚开始的时候,由於政府希望由央行来控制所有通过证券发行募集的投资资金,中国人民银行成为了监督证券市场的唯一政府机构。人民银行负责债券的发行,批准证券公司的许可牌照以及和监督证券市场。此外还有其他的政府部门,包括国家计划委员会,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部分地方政府都会牵涉到监督证券市场,令职权有重叠的情况。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992年10月成立,分别负责设立有关证券市场的政策和规范证券市场的日常运作。这是证券市场监管框架的发展迈进了一大步。

我国公司法成立于1993年,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的第一部有关公司的法律,为日後的企业法和证券法奠定了基础。我国於1999年公布的证券法,目的是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秩序。证券法也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证券法于1998年12月获得通过,并经过这些年来几次修改,于2014年八月颁怖了的最新的修订。由于现在中国证券市场的规模越来越大,市场运作和金融产品的复杂性已经远远超越二十年前,新类型的证券,投资工具和交易活动都被列人法规。而未来的修订内容,可能会包括上市公司对证券业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政策,以及加上更多对投资者保护的内容。因为2015年异常的市场波动而暂缓讨论的新股发行注册制度,也有可能会再日後被提出来。

除了公司法和证券法,于2012年年底通过并在2013年6月生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也对中国证券市场非常重要。法律适用于通过公开或私人募集资金成立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条和第2条,在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有助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和资本市场。

根据中国证券法第179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应执行证券市场监管的各种功能,包括制定对证券市场监管的法规和规章,行使检查或依法审批的权力;依法行使监管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制定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的资格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其执行情况;监管信息公布、上市及买卖證券;以及根据法律的规定调查和处罚任何违反法律或证券市场行政法规的活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我国是一个强大的机构。该委员会有著重要的立法、调查和裁决的权力。就算没有得到法院的允许,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的规定,对证券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相关的情况和人士作出质疑。委员会可以检查帐户活动,甚至冻结相关资产。委员会通常以警告、罚款、暂停、撤销许可,禁止令作为纪律处分。在更严重的情况下也会涉及到刑事指控。

另一方面,上海和深圳交易所对规范市场也起着重要的作用。根据中国证券法第114条和115条,交易所可以向国务院提出上市、交易、会员管理和其他相关规定。交易所也能对证券交易作出实时监测并回报任何可疑的交易活动,对交易作出限制以及暂停从事异常交易的帐户。交易所也需要监督上市公司,并监督它们披露信息的时间和准确性。

二、股权分置改革

在2005年以前,我国的股票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两类。流通股股票是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其他方式发行,并且可以在交易所自由买卖。非流通股股票则在公司上市之前已经存在,而且只能在私人市场与合资格的人员或机沟进行交易。几乎所有在20世纪90年代在内地上市的公司都是国有企业,这些公司的非流通股通常占本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七十,目的是维护政府对这些企业的控制权。可是,随著我国的经济发展,非流通股除了对希望海外上市的企业成为一个巨大的障碍以外,这样的安排也阻碍了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非流通股的长期存在对市场也造成了一定的负面情绪,原因是投资者担心这些股票会突然变成流通股,然后会因股票供应大幅增加而令股价受压。再者,非流通股和流通股股东存在著利益衡突。非流通股股东是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他们希望在公开市场发行更多的新股,但并不热衷于改善公司盈利或提高股息。流通般股东的利益因为这个原因而得不到保护,使他们的投资偏向短期获利为主,这是我国股票市场充斥著短线投机者的原因之一。

股权分置改革经过1999年和2001年两次的失败後,非流通股改革试点方案在2005年4月推出,规定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像红股、现金补偿和期权等不同的方式补偿现时流通股的股东,并要遵守十二个月的锁定期,以换取他们的非流通股能变成一般流通股在交易所交易。政府也进一步鼓励当地企业进行股改,并让这些公司优先通过卜市在股市卜筹集新的资本。根据2007年的资料,百分之九十八的上市公司已经完成了股改或正在进行股改。股权分置改革在推出后叁年内大致完成。除了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的股票流动性和股东结构外,股权分置改革也有助对中国企业和证券市场的发展。

三、国有企业改革

中国经济自20世纪90年代起迅速发展,国有企业的生产值每年增加百分之十八左右。研究发现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率与其公司的规模有著密切的关系。在1995年第十四届五中全会,中央政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九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和2010年长期发展计划获得通过,开展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新思路。

我国对国有企业实行了”抓大放小”的政策,着力提高国有经济。我国重点扶持一批大企业大集团,支持这些企业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竞争力,使它们成为主要力量稳定当地经济,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并和外国企业竞争。小型国有企业则找出自己的方式去经营和发展,并加强自己在市场的竞争力,让这些企业通过合併或破产,来减少政府的财政负担。

自1995年以来,国务院把重点放在一千家大型国有企业,头一批叁百家工业企业占全部国有工业企业资产值的百分之四十六,销售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二和政府税收收入的百分之六十七。我国通过政策与措施,如变更企业系统和资产注人,推动这些企业的快速发展和升级。在多个行业的国有企业均合并成为庞大的企业集团,如中石油、中石化、宝钢集团和邯钢集团等便是例子。大型企业通过合并成为巨大的产业群,并由中央或地方政府所控制。以钢铁行业为例,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末到2000年初,把所有行业内的国有企业转化成为五个大产业群,包括了由中央政府所有的宝钢集团、武汉钢铁集团和鞍钢钢铁集团,以及由省政府拥有的河北钢铁集团和山东钢铁集团。在汽车行业也发生了类似的事情。该行业已合并为6个大汽车制造商,包括上海汽车工业集团,北汽集团,东风汽车集团,一汽集团,广汽集团和长安汽车集团。当中有一些集团已经安排了子公司在交易所上市,例如东风汽车(600006)、一汽(000800)、广汽(601238)和上汽集团(600104)等。

产能过剩、企业管理不善和低劳动生产率重地拖累了国有企业的业积,并在2015年明显地恶化起来。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推出了一系列的国企改革措施,包括改变国有企业持股人的结构、分拆非核心资产,并鼓励更多的业务创新。根据财政部的最新数据,国有企业改革已见成效。合并後的国有企业利润比去年同期增长百分之二十五至2.2万亿元人民币。

我国於未来预计会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国有企业重组也会继续成为地方政府的重要工作。根据2017年10月的资料,现时约有叁十二家上市的国有企业正在处於停牌状态,市场估计这企业的停牌与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我国在电力、民航企业等行业中从有企业等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允许特定的民营企业和外资参与投资。深圳市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将於2019年基本完成。在我国东部的山东省地区当地政府也公布了支持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指导方针。并计划到2020年将有最少三个国有企业或它们的核心业务到资本市场上市,并提高省级国有企业的证券化率到超过百分之六十。因此投资者能在我国的股票市场里找到更多投资国有企业的机会。

参考文献:

[1]每日经济新闻.证券法再次修订背后:已历3次修正1次修订四大问题引关注[Z].网站,2017.

[2]Zhu,S.Securities Regulation in China.Transnational Publishers[J].Simmonds g-Hill Publishing,2000.

[3]Huang,H.Securities and Capital Markets Law in China[J].OxfordUniversity Press,2014.

[4]谢长泰,宋铮.抓大放小:中国国有部门的转型[J].Brookings Paperson Economic Activity,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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