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活动中应高度重视“函”的使用
2018-07-27李梅
魅力中国 2018年7期
李梅
摘要:从起草者的角度来说,明明知道应该使用函却使用了请示,这种情况实属无奈,而从领导的角度来讲,这种混用确实是对公文知识尤其是对函的使用规定缺乏正确的理解造成的。
关键词:公务活动;公务函;使用;问题
晓玢是龙骑地产公司办公室新招聘的文员,有一天,办公室的林主任交给她一项写作任务,主题是向西山区国土局申请购买位于羊市口西山脚下的一块土地。
晓玢很快拟好了稿件。以下是晓玢所拟写的文稿内容:
办公室的林主任看完晓玢写的这份公文,很生气。打回去叫晓玢重写。为什么林主任很生气呢?因为晓玢犯了一个不应该犯的错误,最起码在文种的选用上就是错误的。而晓玢觉得自己很委屈,心想:难道请求事项不是用“请示”吗?
“请示”是用于相隶属的上下级机关。也就是说请示的行文机关之间必须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行政关系,或者在相关的业务范畴有着“指导”和“被指导”业务归口关系,请示是下级机关用来向上级机关“请求”或者“批准”有关事项的上行文件,是标准的上行文种。前面晓玢所拟写的文稿在文种的选用上就出现了错误。“龙骑地产公司”与“西山区国土局”这两个单位显然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行政关系,业务上也没有“指导”和“被指导”的业务归口关系,因此晓玢使用“请示”文种行文肯定就是不对的了。不能用“请示”行文改用“函”行文可以吗?我们接下来看看函的适用范围。
“函”这个文种是用在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在公务活动中相互进行工作的商洽、询问和答复问题、以及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的时候所使用的平行公文文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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