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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网约车主体管理法治化的思考

2018-07-14张红丽

读天下 2018年8期
关键词:管理法思考

摘要:随着互联网经济与实体经济结合的日趋紧密,以及共享经济盛行的大时代背景下,网约车作为满足人们需求的产物应运而生。网约车的出现是一种新的尝试,而实践证明,这也是一次成功的尝试。但是随着网约车的盛行,它所带来的问题也日渐暴露出来。特别是对网约车所涉及主体的管理如何法治化的问题。因此,本篇文章就是基于对网约车主体的管理法治化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网约车主;管理法;思考

一、 网约车的概念以及产生背景

(一) 网约车的概念

网约车的全称是“网络预约出租车”,网约车是出租车的一种形式,出租车分为巡游出租车与网络预约出租车。网约车是指乘客通过互联网平台公司提供的只能应用软件,预约车辆实现点到点运输服务的出行方式。

(二) 产生背景

“互联网+”的大时代背景下,互联网经济与实体经济的联系日益紧密,网约车的出现是二者作用下一种共享经济的尝试。此处所提到的共享经济的本质就是整合线下闲置的劳动与服务,使其以较低的价格提供商品跟服务。网约车就是通过利用互联网技术,整合乘客与司机之间的供需关系,为乘客提供有个性化的服务。面对巡游车辆出现的打车难,等车时间长等问题,网约车的出现使这些问题得以很好的解决。

二、 网约车所涉及的主体及类型

(一) 网约车所涉及的主体

网约车在实际操作中涉及的主体主要有:消费者,也就是需要打车服务的人。司机也就是专车的驾驶员。网约车的司机可以是私家车的司机,也可以是与平台签订劳动合同的司机。汽车租赁公司,也包括出租车公司。主要的任务就是为平台提供可供调配的车辆。劳务派遣公司,也就是为网约车平台提供专车驾驶员的公司。网约车平台,就是负责整合乘客信息并且审核,为打车需求者派遣车辆的平台。而网约车平台所扮演的角色的不同,把网约车分为了不同的类型。

(二) 网约车的类型

随着网约车发展的日渐完善,在法律的规制以及市场的自动调节下,网约车主要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第一种使主要依赖私家车的C2C(CustomertoCustomer)模式,主要以滴滴,优步,易到用车为代表。这种经营模式主要特点就是网约车平台没有车辆的所有权,网约车所能调派的车辆主要有三种,分别是私家车与私家车主,出租车与出租车司机,租赁公司的车辆与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驾驶员。网约车平台通过整合需要打车服务的需求者的信息与网约车的信息,从而实现点到点的服务。

第二种主要是以自营车队投入服务的B2C(BusinesstoCustomer)模式,主要以神州专车,首汽约车为代表。这种经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网约车平台对车辆具有所有权,網约车平台再与劳务派遣公司是驾驶员签订劳务合同,形成雇佣关系。所以在这种模式下,网约车平台所提供的是自营的车队,为需要打车服务的需求者提供个性化的服务。

(三) 网约车盛行所带来的问题

在网约车盛行的今天,网约车的使用数量已将占据了出租车市场的一半以上。乘客真正实现了“用脚投票”。但是网约车繁荣发展的背景下,也不可避免的带来了许多问题。首先网约车的准入门槛低,安全性难以保证。例如:滴滴专车司机只要通过软件在平台上注册一下就可以正式运营,根本不考虑司机是否适格,也不考察车辆状况是否符合运营标准。其次就是打车软件过于庞杂,对信息的审核准确度难以保证。更出现了一些作弊软件,在手机上与打车软件同时打开,使用兼容模式就可以改变价钱,里程等重要数据,使乘客的利益受到损害。再有就是网约车平台的责任难以认定,特别是在出现事故时,最终的责任承担难以认定,出现出租车平台与司机互相推诿的现象。这样的后果就是最终乘客作为雇佣主体,需要承担除保险以外的损失,甚至是更多的责任。

在众多问题中,网约车平台的责任问题是最大的争议性问题。网约车平台为了规避自身的责任,通常只承认提供信息服务,而不承认运输服务的保证。也就是说,在网约车出现事故后,网约车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网约车平台为了规避自己的责任,在自己本公司的规定中会有相关的条款进行规定。例如:滴滴专车就在《专车使用条款》第一条“我们的服务”中规定,“滴滴出行平台提供的不是出租,租车及驾驶员服务,我们提供的仅仅是租赁车辆以及驾驶员的信息。我们只是您和供应商之间的平台”。像这样把自己完全置身事外的规定,其目的就是规避自身的责任。而一旦这样的规定被采纳,网约车平台对于车辆与司机的审核的严谨性将无法保证,那么最终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乘客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四) 对网约车主体管理法治化的建议

尽管目前对于网约车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法律进行规制,但是对于网约车所涉及的主体的管理模式依然是不够明朗化的,对于主体的责任也是不够清晰的。因此结合现有的实践经验,提出将网约车纳入出租车行业的管理是可行的。

鉴于网约车与巡游出租车在管理上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对于网约车纳入出租车行业管理的这一想法,在一些城市已经得到了肯定。例如在南京已经又定了相关的草案,其中规定网约车已经与巡游的出租车享有同样的待遇,网约车不仅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揽客,也可以在路边像巡游出租车一样进行揽客,但是前提是网约车需要在车身上做上出租城的统一标记,以为乘客提供可以为其提供服务的信息。这样网约车就与巡游出租车有了一样的待遇,为网约车提供了更多的服务机会。同时,此时的网约车既受网约车的相关法律的约束,又受到出租车管理条例的约束,这样双重的约束也更加有利于保证运输服务的质量。

三、 结语

网约车作为一种“互联网+”与实体经济的成功结合的案例,已经快速融入人们的生活中。既有新兴出行方式的生命力,又不可避免带着些许不完善。法律的规制使得网约车走向了更加规范化的道路,既对网约车产生了约束的作用,同时也为网约车带来了合法的地位。网约车不仅为乘客提供了出行的方便服务,更加为出租车司机提供了更多的就业岗位。但是网约车存在的不完善则需要网约车涉及的主体共同努力去不断完善,甚至可以为网约车与巡游出租车选择一条共存的道路,为网约车提供更多的可能。

作者简介:

张红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黑龙江大学研究生院经济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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